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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谭  宏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价值,经济价值是其重要的一项。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研究其特点,探索其转换机制和转换方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开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提出解决的对策,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为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可以通过经济的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实际中创造的人类文明结晶,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才智和情感,有着丰富而深厚的内容。当下,人们正从历史、地理、文化、民俗、宗教、社会、经济、政治、艺术等许多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而在这众多的价值中,分析其经济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解读、特点及意义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经济解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有没有经济价值? 我们先从定义着手来分析。目前,我们常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定义。     2003 年10 月17 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NUESCO) 第三十二次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了五个方面: (1) 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 年3 月26 日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并在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作出了“中国式”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 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和文化空间。”《办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了六个方面: (1) 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 传统表演艺术; (3)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工艺技能; (6) 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以上两个定义主要是从文化价值的角度给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及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既然是文化遗产就有文化价值,而从文化经济学的角度看,文化价值就可以转化为文化资本,凝聚成文化资本,实现其经济价值。法国社会哲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认为,劳动实践生产了文化产品,创造了文化价值。当文化产品连同其文化价值从形式上被储藏下来时,文化价值就在时间维度上沉积下来了,成为人类的文化资源。这些文化资源,表现出两个特征: 一方面,它拥有潜在的使用价值; 一方面,它凝聚着共同的人类劳动价值。当掌握了文化资源的所有权,用它来满足需要、获取利益时,这种文化资源成为了文化资本。可见,文化资本就是以经济利益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的文化价值的资源积累和现实实现。而一旦我们用经济利益的尺度来研究和审视文化劳动和生产时,文化资本便构成了文化劳动和生产的经济价值。这样文化资本便与经济价值联系在一起了。整个过程如下: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特点      从以上分析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显然与其他形式的经济价值不一样,有其自己的特点:     1) 依附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往往不会直接表现出来,它是依附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之中,通过文化价值表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和样式是以文化价值为核心内容而确定的,没有文化价值的东西,是难以保存下来的,从《公约》和《办法》所规定的类型和样式可以很充分地看到这一点。     2) 潜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展现,需要艰苦的研究和挖掘,而依附于文化价值之中的经济价值就更为如此了,因为它具有很大的潜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往往需要具体化在人身上或客观物质上,如《公约》所指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办法》所指的“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    3) 稀缺性    在经济学领域,把用来满足人类欲望的物品分为两类:自由取用品( Free goods) 和经济物品( Eco2nomic goods) 。自然取用品是客观世界存在的,相对于人的欲望来说,其数量是无限的,而且取用时不用花费成本;而经济物品需要生产,生产需要使用资源,因而需要成本。在既定资源(成本) 下,其数量、质量和种类都是有限的,只能满足人类的一部分需要。换句话说,与人类无穷的欲望相比,经济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种类总是不足的。这种不足就是稀缺性(Scarcity) 。在稀缺性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得更为突出。     4) 排他性    无论是《公约》还是《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都作了界定《, 公约》中为“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 办法》中为“各族人民”,从文化传承的角度讲,这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从经济学角度讲,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享用) 中的排他性。因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传承过程来看,一般都是产生于先辈们的个体劳动经验的累积,而传承主要是通过一代一代人的口、耳、身等方式世代相传,这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经济价值的所有权属于特定主体,并成为这个主体的无形资源和资产。在享用过程中,主体就具有或多或少的排他性。人们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通过一定的形式转化为某种客观化的文化资本,或者对其具体化的文化资本体制化,即转化为社会公认的文化资本后,这时转化了的文化资本就具有了可享用性。    5) 区域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群体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淀下来的文化,在不同的区域内,人们传承的方式不同,内外环境变化不同,导致了差异性,表现出鲜明的民族和区域特色。如舞蹈艺术,在我国东南西北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新疆的歌舞热烈奔放,内蒙古的歌舞辽阔雄浑,的歌舞高远空灵,朝鲜族的歌舞轻盈飘逸,西北的歌舞苍凉凝重,江南的歌舞清新典雅,等等。    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和影响过程分为三个区域:原发区、影响区、消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的展现也会根据区域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层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原发区表现得最充分,影响区次之,消失区更次。    (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现实意义    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特点,对于指导我们合理开发和利用其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拓展文化资源范围,提升文化资本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提升到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的高度,对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梳理和挖掘,认真研究和分析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转化机制、转化方式,这必将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范围,为中华民族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未来的文化经济竞争取得资本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济发展越来越证明,人类终将进入“文化发展牵引经济”的时代,随着文化产业的革命,文化不再仅仅是抽象地、间接地作用于社会物质实践,而是将直接地进入社会实践,变为直接的生产力。    2) 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挖掘文化资源特色,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区域内,由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创立的。如川江号子不可能产生在黄河之滨,伏尔加船夫曲不可能产生在尼罗河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民族区和区域性特色,使之在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文化资本实现经济价值的转换过程中呈现出各自特色。    3) 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发现文化资源亮点,形成新型产业样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理、研究和挖掘,还可能发现其中的许多资源亮点,培育出一些新的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大,能产生多种效益。对于其中的许多价值现在的人们还很难做到全面、系统地了解和认识。但一旦认识和发现,就可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出意想不到的增长点。    4) 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像珍珠般散落于各民族和各地区。中国农村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分布区,农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样式的主要传承者,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农民自己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传承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就是该文化样式再生的过程,只要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断产生出文化产品,通过文化产品的营销,实现其经济收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的问题    1) 重视不够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被主流文化所压制,因此它的所有价值(包括经济价值) 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二是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会消失是一个客观现实。因此主张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生自灭,不去开发其中的有用价值。三是认识的局限性上。就是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往往是重于其他价值的挖掘,而忽视对其经济价值的开发。    2) 参与不足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中,存在着“一头热、一头冷”的现象,热的一头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 ,为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而不断地鼓与呼,而作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主力军的民众却表现出相当的冷漠,其积极性并不高,从而导致开发的力量不够、效果不佳的状态。“不少依然鲜活于当下的文化形式,之所以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关键原因不在于没有得到保护和珍藏,而在于没有使其在民众的文化生活中得到必要的发展。”    3) 缺少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是一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过程中,由于各地政策的认识不统一、协调不一致、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存在条块分割、点面断裂、缺乏整体规划与统筹的情况,这样的开发和利用往往会造成盲目开发的情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有效和合理的利用,其结果是开发中经济价值的转换没有最大化,反而还造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    4) 投资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经济价值的转换,不是自动的,必须有一定资金的投入,就现实情况看,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已高度重视,并从中央财政上加大了投资力度。但从具体情况看,中央财政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而地方财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投入可以用几乎没有来形容。这样的投资情况,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得到很好的开发和利用,是绝不可能的。从经济投资的原理上讲,没有投入就不会有产出。适当的投入,是产出的必要条件。    5) 法律不完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缺乏法律支持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从目标情况看,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许多省市也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现有的条例已多不具有操作性。“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及时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还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特点中我们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来保证,用现有法律法规是不能完全涵盖的。如对一些特殊技艺及其传承人的保护,现有法律法规就很难做到。    6) 过度开发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与其他生产资源等同,应该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来考虑。这样才不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按一般市场要素来着重考虑其增值,才能避免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利用和保护的倾向,才能避免重利用、轻保护甚至破坏性开发的不良结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的对策研究    1) 注重规划,系统开发    注重规划、系统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保护和开发行动的良好互动。在规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重整体性。要通过规划理清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内在联系,并进行有效的整合,推动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良性互动,实现保护和开发的协调发展。    第二,要注重持久性。要通过规划杜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的短期行为,确保在保护中继承,在保护中开发,最终通过发展达到保护的目的。    第三,要注意多样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规划过程中,要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不搞单一的保护和利用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和体现的民族性、地域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和开发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    第四,要注意发展性。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会是凝固不变的,随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认识的不断丰富和深化,必然会有新的种类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系列。    2) 分步实施,逐步开发    中国作为一个地域辽阔和民族众多的国家,各区域和民族内的政治经济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内容复杂,覆盖面广,任务艰巨,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要在短期内完成或取得重大的突破都是很难的,因此,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长期坚持的原则。各地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要做到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的统一;要根据每一时期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以及社会需求,制定具体的阶段性目标来分段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作为某一阶段的一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一定要有一个欲达成的具体目标。这个阶段性的具体目标是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它给定了保护和开发工作的行进方向。    3) 注重发展,相互促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必须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结合起来,才能使我们的保护有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显著特点就是它必须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是一种“活态”文化,因此除了通过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以外,更重要的在于通过传承、教育等手段使之在人、群体、区域或社会中得到现实的延续和发展。    4) 政府为主,民间参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政府投资肯定是占主导地位。但是,对于庞大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光靠政府资金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领域。对于民间资本的投入,我们要作具体的分析,其中可能有一小部分是非赢利性投入,但更多的投入是要求有实际经济回报的,所以,对民间资本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要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其他产业一样,从财政、税收、投资环境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保护,允许他们获取一定的、适当的经济回报。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民间投资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领域。    5) 完善法律,依法开发    法律和法规是有效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证。没有法律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就很难实施。制定了统一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具有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保证。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已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有望尽快获得通过。同时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尽快完善。    6) 以人为本,大众参与    以人为本,应该作为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线。以人为本,就是在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以满足民众各种物质文化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调动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为了民众,必须依靠民众,成果的享用属于民众。非物质文化的产生就是为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的需求而产生的,现在的保护和开发,也应以满足现实的民众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这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转换得以实现。如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没有落实到民众自觉参与的社会行为中的话,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是不可能真正得以实现的。    因此,要做好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工作,必须营造出一个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使民众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己的生活密切相关。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实际看,只有民众的保护和开发的意识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只有民众积极参与和支持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开发,才可能使我们的保护和开发取得真正的效果。如果没有民众的参与,只有少数人的热衷,这样的保护和开发,是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的。    因此,应该形成一个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学界全力指导和帮助,民众积极参与和配合的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局面,来实现我们保护和开发的目标。参考文献:[1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R]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2003 - 10 - 1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R] . 2005 - 03 - 26.[3 ]  包亚明. 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0.[4 ]  马克思.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0.[5 ]  陈炎. 文化资源论[J ] . 天津社会科学,2006 , (1) :92.[6 ]  厉以宁. 西方经济学[ M ]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7 ]  阎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原生态[J ] .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7 , (2) :30.[8 ]  黄典林.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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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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