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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根本区别

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根本区别

一、经销商和代销商的根本区别

首先,行为中的双方构成了代理关系,但是在经销行为中,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被定义为买卖关系;

其次,在代理行为中,代理商是代表委托人(即生产商)进行销售活动并签署的,然而经销商则是以自身名义开展销售业务;

再次,作为代理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交易过程中所收取的,但对于经销商来说,他们通过进行商品买卖,赚取的是商品价格与卖给顾客价格之间的利润差异;

最后,由于代理商和经销商角色的不同,相应地,两者在面临法律责任时的承担主体也有所区别。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哪些区别?

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4、法律后果的方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6、第一百七十一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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